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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劳动监察案件办理“四项机制”

        一是建立分类办理机制。根据办案人员的业务特长,对工资拖欠类案件和限改、处理处罚类案件等实行分类处理,优化办案力量,提升办案效率。二是建立内部协调机制。重大案件实施内部协调、集体办理,除案件经办人负总责外,其他监察人员全力配合,集体商议办理。三是建立审核督查机制。由专人进行案件审核督查,全程监督举报投诉案件流转、办结情况,先行审核案件法律文书,确保案件办理准确率。四是建立倒查问责机制。对监察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,存在未按规定时限、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处理,执法不公正,方法简单,态度粗暴,收受财物,以及办理的案件被上级部门撤销或败诉行为予以倒查问责。